看美国|从熊孩子梁彼得说说美国司法 - 起诉篇 (转)
声明,本人的工作与法律无关,本文的来源基本来自美剧,新闻以及谷歌,如有疏漏,敬请指正。 作者简介 lanfear: 清华大学学霸,全球500强高科技公司资深技术骨干. 长年关注和参与美国政法大事. 自诩美剧专家谷歌博士. 说正事之前先安利一个老剧,law and order。我看了这么多年美剧,L&O还是我心目中的法律剧前三,它用比较白描的手法,讲述一个个案子从侦破到审理的过程,里面的人物不撒狗血也不睡来睡去,真的很长知识。 起诉(Indictment) 是一个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环节,直到最近几个警察杀人案才成为公众的焦点。 起诉,一般来说,由控方 公诉人(DA) 向 大陪审团(Grand Jury) 陈述嫌疑人的罪状,大陪审团根据DA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正式起诉嫌疑人。 起诉的成功率之高(98%)让人怀疑这到底是不是在走过场。法律界有个笑话是说 公诉人 只要愿意,完全可以成功的起诉一个三明治。 造成三明治被成功起诉的原因有二: 第一,起诉比 定罪(conviction) 的门槛低很多。如果说定罪需要 理无置疑(beyond reasonable doubt) 的话,起诉只要可能犯罪就足够了,反正最后到底判罪与否还有陪审团呢。 第二,跟真正的法庭审判双方律师唇枪舌剑不一样,起诉阶段是控方 公诉人 的一言堂。起诉的时候,辩护律师是根本不出场的,法官也不会出声说 公诉人 你好过分啊,基本上就是 公诉人 说啥就是啥。大陪审团看了单方面的证据和意见,基本上不会做出与 公诉人 不同的结论。 有文章说梁彼得在起诉阶段被剥夺了上庭自辩的机会,这个其实是对起诉程序彻底不了解。这个阶段你上庭作证,提问的只有 公诉人 ,人不把你问个底掉那简直白上那么多年法学院了。在面对一个充满敌意的 公诉人 且没有本方律师帮你 反对(object) 和 再查问证人(redirect) ,在 大陪审团面前作证(testify in front of grand jury) 那基本上属于自杀行为。 那有些关心时事的同学就问了, Ferguson 一案跟 Eric Garner 一案不都是警察在起诉阶段上庭自辩,然后大陪审团拒绝起诉他们吗?这个问题我们稍后会回答,先来讲讲 选择性起诉(selective